重庆交通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2023年08月15日 16:41  作者:校团委  来源:校团委宣传部 点击:[]


重庆交通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和青年工作的重要论述,切实加强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学生社团育人功能,支持学校学生社团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教育部党组、共青团中央《高校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办法》(教党〔2020〕13号)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社团是学校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载体,是学生根据成长成才需要、结合自身兴趣特长,在学校党委的领导和校团委的指导下开展活动的群众性学生团体。学生社团按类别分为:思想政治类、科技创新类、志愿公益类、文化艺术类、体育运动类、素质拓展类、其他类等七类。

 第三条  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团结凝聚广大青年学生,坚持思想性、知识性、艺术性、多样性相统一的原则,积极开展方向正确、健康向上、格调高雅、形式多样的社团活动,丰富课余生活,繁荣校园文化,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委员会主任由学校党委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学生工作部部长、校团委书记担任,委员由组织部、宣传部、教工部、保卫部、人事处、教务处、研究生院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委员会总体负责社团建设发展管理,学生社团注册登记、年审、评议及审核,并提交学校党委核准;负责对学生社团指导教师进行选聘、管理与考核;负责研究学生社团建设发展中的重要问题。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校团委,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校团委分管学生社团工作的副书记兼任,在把控质量的前提下,促进学生社团精品建设、健康发展。


第二章  注册登记


 第五条  申请成立学生社团,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20名以上本校在读学生联合发起,所有发起人均需具有正式学籍,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

(二)有规范的社团名称,名称应与其业务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应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和社会公共道德;

(三)有固定的业务指导单位,业务指导单位应是校内机关职能部门、学院党组织或校内学术科研机构;

(四)有至少1名指导教师;

(五)有规范明确的社团章程,包括社团名称、类别、宗旨、成员资格、权利和义务、组织管理制度、财务制度、负责人产生程序及权限、章程修改程序、社团终止及其他应由章程规定的相关事项;

 第六条  申请成立学生社团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成立学生社团须向校团委提交社团成立筹备申请书、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基本情况(包括思想表现、学习成绩等)、指导教师基本情况及确认书、业务指导单位确认书以及社团章程草案等;

(二)校团委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筹备的决定;

(三)批准筹备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当自校团委批准之日起一个月内召开社团成员大会,通过社团章程,产生组织机构、负责人等;

(四)筹备成立工作完成后,须及时向校团委上报《重庆交通大学学生社团登记表》和《重庆交通大学学生社团负责人登记表》等相关材料;

(五)校团委报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审批后,面向全校公布获批成立的学生社团及其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公布前学生社团不得开展工作和组织活动。

 第七条  学生社团实行年审注册制度。年审内容包括学生社团成员构成、学生社团负责人工作及学习情况、年度活动清单、指导教师工作情况、业务指导单位意见、财务状况、有无违纪违规情况等。校团委负责组织开展学生社团年审以及注册登记工作,年审合格的学生社团予以注册登记,经注册登记的学生社团方可继续开展活动。年审不合格的学生社团应当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一般为3至6个月),整改期间不得开展除整改以外的其他活动。

 第八条  学生社团需要变更名称、主要负责人及修改章程等,应事先向校团委申请变更登记,校团委核准后实施。学生社团被责令停止活动予以整顿,但未按要求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视情节可予注销。

 第九条  有以下情况不予批准学生社团成立或不予继续注册登记:

(一)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二)参加学生社团的人数长期不足20人的;

(三)年审不合格且整改无效的;

(四)全体成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五)已有性质相同或相似学生社团的;

(六)涉及宗教文化的;

(七)涉及民族排他性或地区排他性的;

(八)跨地跨校联合成立的;

(九)未经学校审核批准的校外机构会员单位或分支机构性质的学生组织;

(十)举办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或社团章程宗旨活动的;

(十一)其他不宜批准成立或不宜继续注册登记的。

 第十条  企业、社会机构或个人原则上不得在学校建立特定冠名的学生俱乐部、协会等学生社团。对于与企业、社会机构或个人联系紧密的创新创业类学生社团,确有冠名需要的,须报校党委批准。原则上学生社团不应涉及外事事务,确有需要的,须报校党委批准。

 第十一条  未经批准成立或已经注销的学生社团不得开展任何活动。已批准成立学生社团的成员,未经社团集体研究授权,不得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留学生成立学生社团由学校国际教育学院统筹负责。


第三章  指导教师


 第十二条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的主要职责:

(一)指导社团建设,把握社团发展正确方向,加强社团成员思想政治教育;

(二)规范社团日常管理指导,制定学年工作计划,参加社团相关活动,做好社团工作总结;

(三)对社团骨干进行培训,对社团活动方案审核把关,并做好安全预防工作;

(四)监督社团活动经费收支和使用情况,指导整改社团建设、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对社团存在的问题及时予以分析并研究解决。

 第十三条  担任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的基本条件:须为学校在岗教职工,具备较强的政治素质、组织管理能力和与社团发展相关的专业知识,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奉献精神,工作经验丰富,热心公益事业,关爱学生成长。思想政治类学生社团和志愿公益类学生社团指导教师须为中共党员,其中,思想政治类学生社团指导教师优先选聘高水平的思政课教师。

 第十四条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的选聘:由学工部、校团委牵头,组织部、宣传部、教工部、教务处等部门共同参与,积极发挥学院依托作用,建立齐抓共管的社团指导教师选聘长效机制。按照个人申请、组织推荐、双向选择的程序选聘配备社团指导教师。指导教师实行聘任制,每个聘期为1年。每名指导教师原则上最多指导2个学生社团。

 第十五条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的评价考核与激励:学工部、校团委会同人事处、教务处、教工部建立完善的管理考核、业务培训和评价激励机制,将指导教师纳入学校思想政治工作队伍管理体系,并将指导学生社团情况纳入教师思想政治工作和师德师风评价考核体系。指导教师工作量参照专任教师担任兼职辅导员标准进行核算认定、享受相应待遇。对考核优秀的指导教师在绩效工资、职称评聘、评奖评优中予以支持,对考核不合格的指导教师要依规解除聘任。


第四章  组织建设


 第十六条  所有学生社团成员应当是具有正式学籍的本校在读学生。社团成员应当定期注册,并按照要求参加社团相关活动,每名学生最多加入2个社团。社团成员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财务制度,有权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有权按照章程申请加入或退出该社团,有权向管理部门反映所在社团及其成员出现的违反法律法规或校规校纪等问题。

 第十七条  建立和完善学生社团全体成员大会制度。拟批准成立的社团要召开全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通过社团章程,选举产生执行机构和负责人候选人。已注册的学生社团应当定期召开全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依照社团章程行使职权,包括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候选人,审议社团工作报告、对社团变更、解散等事项作出决定,修改社团章程、监督社团财务及活动开展情况等。

 第十八条  加强学生社团政治引领。学生社团中的党员、团员人数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以建立功能型党支部或团支部,承担政治理论学习、研究社团重要事项等职责。功能型党支部(团支部)一般不发展党员(团员),不收缴党委(团费),不选举党代表(团代表)等。社团注销后,功能型党支部(团支部)自然撤销。

 第十九条  健全学生骨干遴选机制。学生社团负责人候选人须政治立场鲜明、学习成绩优秀(学习成绩综合排名须在班级前50%以内)、组织能力突出,未曾受到学校校纪校规处分,未同时担任其他社团负责人,符合社团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社团负责人原则上由本科二年级以上学生担任,由校团委在校党委领导下,通过提名推荐、公开选举、考察公示(业务指导单位负责)、审核批准等环节遴选产生。思想政治类和志愿公益类学生社团负责人应当为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各部门负责人由学生社团在业务指导单位和指导教师的指导下遴选产生,名单报校团委备案。

 第二十条  健全学生社团骨干评价激励机制。制定全面客观、科学有效的学生社团骨干评价考核办法,建立以服务、贡献为导向的荣誉激励机制,把社团学生骨干纳入青马学生骨干培养体系,在推优入党及各类评奖评优中予以充分考虑,引导学生社团骨干全心全意为社团发展服务,为社团成员成长助力,在社团工作的实践中受教育、长才干、作贡献。

 第二十一条  严格学生社团负责人管理。社团负责人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校团委可暂停或免去其职务:

(一)受到法律法规处罚或校纪校规处分;

(二)受到学业预警或退学警示;

(三)公开发表不当言论,造成负面影响;

(四)对待工作不认真、不负责;

(五)不配合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工作;

(六)其他不宜担任社团负责人的有关事项。


第五章  活动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生社团活动应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和服务学生成长成才的目标,按照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社团章程进行开展,须经学生社团集体决策、指导教师同意并报业务指导单位和校团委批准后方可开展,并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活动安全。

 第二十三条  学生社团及其成员不得开展与其宗旨不符的活动,不得开展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性活动,不得散布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观点和言论。未经批准,学生社团不得自行与校外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签订任何形式的合约或协议,不得接受经费资助,不得私自为校外组织申请和提供活动场地。

 第二十四条  学生社团开展活动的范围原则上在校内,确需出校开展活动的,须报业务指导单位和校团委批准,指导教师全程带队指导。

 第二十五条  学生社团举办人文社科和创业就业类讲座、宣讲会、座谈会等相关活动,须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报校团委初审,宣传部审批后方可举办。

 第二十六条  学生社团举办活动应纳入学校总体统筹,当社团活动与学校安排发生冲突时,学生社团应自觉服从学校统一安排。

 第二十七条  学生社团开设新媒体账号(微信、微博、抖音等),须先经校团委同意,并报校党委宣传部批准后方可进行申请。学生社团须建立宣传内容把关机制,开展线上线下宣传、发布活动信息等须确保内容积极健康,并经指导教师审核同意。


第六章  强化领导


 第二十八条  学校党委对学生社团工作进行统一领导,坚持党建带团建,把党建、团建与学生会建设、社团建设有机结合,将学生社团工作纳入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群团工作整体格局进行谋划部署,定期听取学生社团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学生社团建设管理有关问题。学生社团工作由学校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具体分管,分管人事、教学的校领导参与学生社团指导教师选聘考核、社团骨干学习指导等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学工部承担学生社团的建设发展、统筹管理职责,对全校学生社团建设发展进行研究规划,制度性研究学生社团注册登记及年审、骨干遴选及考核等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项,推进党的领导具体化。

 第三十条  校团委负责对全校学生社团的具体指导,做好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日常工作和社团建设管理具体事务等。校团委下设学生社团管理部,指定专人具体负责学生社团的注册登记、年审评议、活动指导、考核评优等工作。

 第三十一条  业务指导单位承担学生社团健康发展的主体责任,担负对所负责学生社团日常活动的合法性、安全性等监督检查指导和对社团成员的教育管理职责;负责指导教师工作情况评价认定,加强对社团指导教师工作的关心、支持和爱护,对不负责任的指导教师可提出批评、建议或变更调整意见。业务指导关系不得随意变更,若确需变更,应当以书面的形式报校团委,经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审核批准后实施变更。

 第三十二条  学工部、校团委定期组织开展学生社团排查工作。对于未按规定注册或政治导向错误、开展非法活动的学生社团依法依规予以取缔。对于外校人员未经学校许可,滥用、冒用学校名称(包括学校已申请注册具有法律效力的简称、别称)建立学生社团(含其运营的新媒体平台)在校内外开展非法活动的,除对其校内非法活动及活动据点予以取缔外,还将运用法律手段依法追究该非法社团及相关负责人的法律责任,维护学校和学生权益。


第七章  工作保障


 第三十三条  学校鼓励学生社团精品建设、健康发展,为学生社团在经费、场地、设备、条件、制度等方面提供保障。学校按照平均每年每生不低于20元的标准设立学生社团活动专项经费,支持学生社团活动正常开展。鼓励学生社团业务指导单位在活动经费、场地、设备方面给予相应支持,严禁学生社团自行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学生社团须制定严格的经费使用管理制度。经费使用须符合学校财务相关规定及社团内部经费管理规定,用于章程规定范围内的活动,每学期向会员公布经费使用情况,业务指导单位和学工部、校团委等相关部门的监督和审查,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作他用。

 第三十五条  学生社团原则上不接受校外资助,确有资助需要的,要加强对资助事宜的合法合规性审核,并将各项资助经费纳入所在单位社团经费统一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学校党委建立倒查问责机制,对学生社团管理出现重大问题的相关单位,按照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依规依纪进行严肃追责问责。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重庆交通大学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上一条:中共重庆交通大学委员会贯彻落实《关于改革创新高校共青团工作 切实增强思想政治引领实效的若干措施》的实施方案

下一条: 重庆交通大学 “第二课堂成绩单”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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